第372章 来自云南的禁毒意识(2 / 3)

,当依罪行轻重,施以五刑罚:

‘服’者:初犯者,以‘笞’警之,令其知痛悔改;屡教不改、聚众服食者,施以‘杖’,以示惩戒,并强制隔离戒断。

‘藏’者:私藏石药或五石散未及散播者,处‘杖’刑,并罚没家资;藏匿数量巨大或为贩卖而藏者,罪加一等,处‘徒’刑(苦役)。

‘运’者:凡参与运输、传递石药及五石散者,无论主从,皆处‘徒’刑(牢、苦役),视情节轻重定其年限、流放远近。

组织运输、规模巨大者,可判‘流’(远戍边荒)或‘死’。

‘制’者:凡私设作坊、炼制五石散者,主犯处‘死’刑,从犯处‘流’刑,并抄没家产,捣毁作坊。

知情不报者,同罪论处。

‘贩’者:为贩卖者,罪大恶极,祸国殃民,必处‘死’刑,枭示众,以儆效尤;参与贩卖者,视情节轻重处‘流’或‘死’。

所得赃款,尽数充公。”

写完严刑峻法,张经纬笔锋一转,直指问题的关键难点与解决之道——如何既满足正当医疗需求,又杜绝石药被挪作他用?他深知“一刀切”

禁绝所有石药不仅不现实,反而会断绝良医救人之途,更会逼迫药石转入更隐蔽的黑市,届时查抄会难上加难。

因此,朝廷必须承担起主导、监管的核心职能:

“然石药(如紫石英、白石英、赤石脂、石钟乳、石硫磺等)本身非尽为毒物,乃医家治病救人之良材。

若因噎废食,一概禁绝,则病者无药可医,亦非仁政。

故禁石之要,在于‘严管’而非‘绝源’。

官府当行雷霆手段,建立完善管控制度,使石药尽在掌握,用之得当,堵死其流入歧途之隙!”

他详细勾勒出官府管控石药的具体方案:

官府专营,源头垄断:

设立“官药石局”

:于州府、乃至重要县治设立直属官府的“官药石局”

,此为唯一合法售卖、调配所有石药的机构。

民间药铺、游方郎中一律不得私自买卖、持有石药原料。

严控来源:朝廷指定少数几处官办矿场开采石药原料。

开采、运输、入库全程由官府(如工部、户部及地方巡检司)严密监控,登记造册,责任到人。

严禁任何私人开采、交易石药矿石。

处方审核,剂量严控:

凭方购药:医者(需为官府认可、登记在册的合法行医者)根据病人病情开具处方。

处方中必须明确写明所需石药名称、炮制要求(生用、煅用等)、精确剂量(几钱几分)、用药天数次数、病人姓名籍贯、病症简述。

处方需有医者签名画押及官府核的行医印章。

官局审核:病人或家属持处方至“官药石局”

药局设有专门药师,负责严格审核处方。

重点审查药方合理性、石药使用的必要性、剂量是否出规定安全范围(由太医院或省级医官署定期布各类石药单次、单方最大安全用量指南)。

对存疑处方,药师有权驳回或要求医者重新说明。

按方配药:审核通过后,药师严格按照处方剂量配药,不得多给一分、一钱。

配药过程需有见证人(药局吏员或衙役)。

所配石药需用特制官封药袋封装,袋上注明药名、剂量、配药日期、药师签押及病人姓名。

药向跟踪,闭环管理:

登记备案:每笔石药销售,官药石局必须进行详细登记:病人姓名、住址、年龄、所患何病、医者姓名、处方内容(含石药名称及精确剂量)、售出日期、售出量、经手药师姓名。

登记册定期(如每旬、每月)上报县衙、州府备案。

用药回访(抽查):由官府(可委托里正、医官或药局吏员)对部分购买石药的病人进行用药回访抽查。

核实病人是否按方服药、剩余药量是否相符、有无异常反应、药袋官封是否完整。

重点抽查用量较大或频繁购买者。

异常上报:药师、医者、里正等在现处方异常(如短期内多人持相似含大剂量石药处方)、病人用药后出现非治疗预期反应(特别是类似石散症状)、药量不符等情况时,有义务立即上报官府。

严惩违规,连坐追责:

医者违规:滥开含石药处方、虚报病症、剂量严重标者,一经查实,追究其是否为变相“制”

、“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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