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
“《效律》:
“第一:效公器……赢、不备之。(核验官府器物,若有盈余或不足,均需记录并追责。)
“第二: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过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甲。(账目错误导致损失超过660钱,主管官吏罚一甲。)
“第三:同官各效,各坐其计。(不同部门独立核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两百一十二条《效律》念毕,更换竹简,继续诵读:
“《置吏律》:
“第一:官啬夫节不存,令君子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主管官吏不在时,必须由可靠的人代理,不得随意让低级官吏代管。)
“第二: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官吏正式任命后,需经过考察才能正式履职。)
“……”
三百六十八条《置吏律》念毕,再换竹简,再读,声音微哑,不复清越:
“《内史律》:
“第一:有事请殹,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官吏请示公务必须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请示,防止舞弊。)
“第二: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慎守。(官吏夜间巡查官府时,必须谨慎,防止失职。)
“……”
二百一十条《内史律》念毕,嗓音沙哑,更换竹简,继续念诵:
“《尉卒律》。
“第一:尉卒不备,令、丞弗得,各赀一甲。(县尉未能完成征兵任务,县令、县丞若未察觉,各罚一甲。)
“……”
三十八条《尉卒》读过,秦王政挥手制止赵高换竹简,问群臣:
“赵高喑哑,何人愿继赵高?”
李斯起身:
“臣乃廷尉正,掌律令,此事正该臣来做。”
“近寡人前来。”秦王政允之。
制定初版新法的李斯拾步登阶,拿起写着终版新法的一卷竹简,其声朗朗:
“《徭律》:
“第一: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征发徭役时,若官吏延误,罚二甲。)
“第二: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徭役延误三到五日日,斥责。六到十日,罚一盾。超过十日,罚一甲。)
“……”
《徭律》一百七十三,换竹简,声微哑:
“《仓律》。
“第一:入禾仓,万石一积……比黎之。”(粮食入库后,每万石为一单位,需定期核验。)
“第二: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皆与盗同法。(若官吏隐瞒粮食盈余或短缺,按盗窃罪论处。)
“……”
《仓律》二百三十五,换竹简,声已哑:
“《行书律》:
“第一: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