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胖的谋杀。
在经济犯罪领域,庞立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辖区内企业的贿赂。
2009年,某房地产开商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向庞立春行贿50万元现金以及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庞立春收受贿赂后,利用职权为该开商在项目审批、施工监管等方面大开绿灯,违规帮助其绕过多项监管程序。
此外,庞立春还参与了贪污活动,他与薛军、李春来等人合谋,通过虚构公安系统内部培训项目,套取财政资金200万元,庞立春分得80万元。
在执法过程中,庞立春徇私枉法。
2007年,其好友的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庞立春为使其免受法律制裁,通过篡改案件卷宗、威胁证人等手段,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被告人薛军的犯罪事实
薛军在担任市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违法操作,利用国有资产拍卖程序低价贱卖国有资产,事后,薛军收受好处费2000万元。
在日常工作中,薛军贪污受贿。
他多次利用负责市委重要文件起草和传达的机会,向相关企业透露内部消息,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00万元。
同时,他还通过虚报办公用品采购费用、差旅费等方式,贪污公款80万元。
此外,薛军为获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向庞立春等上级领导行贿150万元。
(三)被告人李春来的犯罪事实
李春来在担任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进行贪污受贿。
他在负责多个民生项目的过程中,收受贿赂。
例如,在2008年的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李春来收受建筑商贿赂100万元,在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为该建筑商提供便利,导致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李春来还参与了职务侵占行为。
他与李长河等人合谋,贱卖国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2000万。
(四)被告人李长河的犯罪事实
李长河作为玄商市帝和置业集团董事长,组织、领导了一个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在玄商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他们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案件。
例如,2007年,帝和置业集团在开一个商业楼盘时,为了低价收购周边居民的房屋,组织手下对居民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居民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李长河还涉嫌绑架、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
2008年,他因与竞争对手在商业利益上生冲突,指使手下将竞争对手绑架,并索要赎金500万元。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李长河的组织经常寻衅滋事,殴打其他施工队人员,阻碍正常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李长河通过行贿拉拢政府官员,为其违法活动提供庇护,涉及行贿金额达500万元。
他还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800万元,并利用复杂的金融手段进行洗钱,试图掩盖其犯罪所得。
(五)被告人沈禾钩的犯罪事实
沈禾钩在担任江北省玄商市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
沈禾钩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虽明知该企业实际价值远评估价值,但仍按照指示进行操作。
在整个流程中,他所在的公司打了报告,然而真正的评估环节由国资委主导,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最终审批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领导。
尽管如此,沈禾钩在明知国有资产可能被低价出售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达5亿元以上。
在经济方面,沈禾钩存在贪污受贿行为。
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相关企业贿赂共计150万元,在项目合作、资金审批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
同时,他还通过虚报项目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贪污公款100万元。
此外,沈禾钩在一些涉及企业利益的事务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如在某企业涉嫌偷税漏税案件中,他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帮助企业隐瞒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