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逃避税务部门的查处。
(六)被告人李长生的犯罪事实
李长生身为江北省玄商市华夏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玄商分行行长,在金融业务操作中,参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违法活动。
2009年,在参与玄商市国有企业改制的金融服务过程中,他与薛军、沈禾钩等人勾结,故意低估国有企业的金融资产价值,导致国有资产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
李长生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他在放贷款、审批金融业务等方面,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50万元。
同时,他通过虚构贷款项目、虚报贷款额度等方式,贪污银行资金150万元。
此外,李长生为获取更多的金融业务和经济利益,向薛军等政府官员行贿100万元。
在处理一些企业的不良贷款时,李长生滥用职权,帮助企业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导致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另查明,与本案相关人员程峰、韩潮等人,参与到对受害人金小胖的谋杀当中,现已另案处理。
三、证据情况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一)证人证言
有多名企业员工和居民作为证人,证实了李长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某小区居民张某详细描述了2007年李长河手下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其低价出售房屋的经过,包括威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参与人员的特征等。
参与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工作人员李某作证,指出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薛军、沈禾钩等人曾暗示其隐瞒部分优质资产,以达到低价出售的目的。
与庞立春有业务往来的房地产开商王某承认,为获取项目审批便利,向庞立春行贿50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并详细说明了行贿的时间、地点和交付方式。
另:其他证人证言众多,此处略过不做赘述。
(毕竟说了全文像书一样厚)
(二)书证
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财务账目,包括各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记录等。
这些账目清晰地显示了庞立春、薛军、李春来等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的具体金额和资金流向。
钩、李长生等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如国有纺织企业改制的评估报告和交易合同,显示了故意低估资产价值和低价出售的情况。
李长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也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如被敲诈勒索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报警记录以及相关的威胁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