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城内,珍珠河的东侧,是皇家园林华林园;隔着一道墙,外面是皇家的狩猎场乐游园。
在布了诏令,改任了深得信赖的大将檀道济为征南大将军、江州刺史,到彦之为南豫州刺史之后,刘义隆乘玉辇来到了坐落于华林园内的延贤堂审理案件。皇帝到延贤堂来听案子,这是前代帝王常做的,先帝也精彩这么做。
参与审案的有侍中殷景仁、王昙,御史中丞王韶之以及六十八岁的老臣尚书左仆射王敬弘等人。
将要审理的案子,都是各州郡县因不能断而呈上来的疑狱难案。
待皇上、侍中等落座后,御史中丞王韶之就将部分卷宗依次分给他们。片刻之后,王韶之宣读了第一个案卷:
“安6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子吴氏谩骂其母黄氏,令黄氏死。黄氏忿恨悲羞,最终悬梁而死。其后遇大赦。根据律法条文:子女打伤杀害父母,罪枭;咒骂父母,弃市;妇人谋杀公婆,弃市。若遇大赦,减死罪补作冶炼铸造之刑徒。应城县丞判疑:民张江陵骂母,其母因此而悬梁死,重于打伤。若判同杀害罪,疑过重;若判同打伤及咒骂罪,又疑过轻。律法只规定子女打母,遇赦仍枭
,并无骂母致死后遇赦之条文。”
枭,斩并悬挂示众;弃市,在街市处死——所谓“弃”,就是在街头处死他让民众共同鄙弃他。
侍中殷景仁议:
“殴伤诅咒一类,律法所不能宽原;骂母致其死,于情理无可饶恕。罚有从轻的条文,但用在这里就不合适。民张江陵后来虽遇赦恩,但于情于理都应枭。其妻吴氏,嫁夫随夫,爱非出自天然,黄氏所恨,原本并不在吴。吴氏应从轻处置:可免其死罪,补作刑徒。”
众人都赞同侍中殷景仁议:民张江陵枭,其妻吴氏免死,补作冶炼铸造的刑徒。
第二个案子是:
“晋陵民蒋崇平因抢劫被抓获,蒋崇平招供与临津县民蒋恭的妻弟吴喜张为同伙。吴喜张此前因本村遇大水,与妻及子全家五口避水灾寄住于姐姐家。县尉捕捉吴喜张时,吴喜张潜逃,于是收捕其姐夫蒋恭及其兄蒋协。蒋氏兄弟二人都说吴喜张虽寄住,却不知其在外抢劫。蒋恭自称吴喜张是其妻弟,妻弟有罪,自己请代吴受刑,并请求释放其兄蒋协;而蒋协又称自身为户主,户主容留罪人,罪人潜逃,事关户主,请求释放其弟蒋恭。兄弟二人争求受罪,郡县不能判,依事上呈。”
王昙议:
“民蒋恭既为吴犯姐夫,吴犯今在逃,律法规定‘亲属受其罪’,应释放其兄蒋协。”
御史中丞王韶之议:“民蒋协既为户主,吴犯因水灾投寄其家,投寄其家即为其家口。依照律法规定:家口犯罪潜逃,户主代受其罪,故蒋协应受其罪。”
侍中殷景仁议:“吴犯既然家口妻小仍在蒋家,吴犯或许有自归之理。等到自归之日,令蒋氏兄弟捉其归案。若蒋氏兄弟见而不捉,那么兄弟二人则应同受其罪;吴犯若自此不归,蒋氏兄弟应分受其罪。”
在诸人言过后,尚书左仆射王敬弘却并无一言。在片刻的寂静中,刘义隆看了看王敬弘,见他并无说话的意思,这才清了清嗓子,然后断案道:
“礼让者以义为先,自厚者以利为上。如今世风浇薄,民多自私。士人承受圣教,尚且不及,何况蒋氏野夫,未曾接受教化,却能互天伦之忧,争受莫测之罪。如此情义,实为特殊。蒋氏兄弟默然无闻,却能行之,这正是终古之所稀,盛世之嘉事!古时二子乘舟,不能过此。怎能拘泥律法条文而加以罪刑!况且吴犯束装远行,他乡行劫,作恶在外,脏不还家,所居村落,或有不知。为嘉奖蒋氏兄弟,朕特任蒋协为义成县县令,蒋恭为义招县县令。”
众人击掌欢呼,以为陛下高明之处在于不拘条文,有利于推进好的风化。义成、义招不过是两个偏远的小县,但陛下此举,其意义却远远不在于此。
接下来又审理了几宗案卷,那最后一宗案卷是:
“会稽剡县民黄初之妻赵氏,打死儿子黄载之妻王氏。遇赦,王氏有父母及子黄称、女黄叶,依律法,赵氏应流放至二千里外。初判认为:父子至亲,分形同气。黄称之于黄载,即黄载之于赵
氏,虽属三代,实为一体,不可分离。黄称丧母,伤痛巨深,但无仇祖之意。若黄称可以杀祖母赵氏,赵氏又将何以待儿子黄载?令父子孙祖相互残杀,并非先王立法之本旨。律法条文有‘杀人父
母,流放二千里外’,可见此条并不施行于父子孙祖之间。律法条文又有“凡流放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任之”,这就大通情理,因相随之亲人可教之以爱。赵氏若流放,黄载为人子,怎能不从?黄载若从而其子黄称不行,那也并非名教所许。由此观之,黄称、赵氏孙祖竟不可分。赵氏虽然因打杀儿媳而内愧终身,黄称也当沉痛没齿,但孙祖之义,自不得永绝。如何终判,依例上呈。”
依然是在御史中丞王韶之介绍完案卷及初步审理后,陪同皇